建筑领域的一些新点

11/0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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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3年6月20日,政府发布第35/2023/ND-CP号法令,修订和补充建设部国家管理领域的法令。 因此,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 小规模地块只需制定总体地面规划

根据旧规定,对于一些小于5公顷的小地块,不需要编制详细的建设规划。然而,第35/2023/ND-CP号法令确定,小规模地块仍需要进行详细规划,但要按照缩短流程进,并必须满足以下内容:

a. 用于城市规划

第35/2023/ND-CP号法令第一条对第37/2010/ND-CP号法令第十四条第四款中的小规模地块条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具体如下:

“城市规划的原则

...

4、小规模地块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 地块由投资者建造或由国家主管机构组织;

b) 用地规模不超过2公顷对于建设公寓楼、公寓楼的投资项目;或用地规模10公顷以下对于建设工厂、企业、工业生产设施、或技术设施的投资项目(线路技术基础设施工程除外),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省级规划或政府已批准的技术性、专业性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工程,其余情况已批准或用地规模小于5公顷;

c)在有批准的分区规划的地区,或者有批准的总体规划的地区不需要分区规划”。

在第 37/2010/ND-CP 号法令第十四条第四款之后添加了根据第 4a、4b、4c 和 4d 条缩短流程的城市规划制定。

b. 功能区建设规划

小型地块的条件符合经第 35/2023/ND-CP 号法令第二条修订和补充的第 44/2015/ND-CP 号法令第十条第五款。

"《特殊功能区建设规划原则》

...

5、小型地块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 地块由投资者建造或由国家主管机构组织;

b) 建设公寓楼、公寓楼的投资项目,用地规模不超过2公顷;建设工厂、企业、工业生产设施或技术设施的投资项目,用地规模不超过10公顷。根据已批准的建设总体规划或省级规划或专业技术性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工程(线路技术基础设施工程除外),其余情况批准或用地规模不超过5公顷;

c)该地区有已批准的建筑分区规划”。

根据缩短的流程制定详细的施工规划,应按照第44/2015/ND-CP号法令第十条第五款后添加的5a、5b、5c、5d、5d的规定进行

2.  11/2013/ND-CP号法令确定了城市发展投资管理的一些建设领域概念

城市发展投资项目包括城市建设投资项目和城市工程建设投资项目;

城市地区建设投资项目是指2014年《建筑法》第三条第15a款及2020年修订《建筑法》第一条第一款d点修订补充规定的项目;

一级投资者是指建筑法、住房法规定的城市建设投资项目的投资者。

3. 城市发展规划条例

第35/2023/ND-CP号法令第四条第三款中,在第11/2013/ND-CP号法令第三条之后增加了第3a条中城市发展计划的内容。

  • 因此,城市发展规划是根据省级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为实现各时期城市发展目标而提出的任务、解决方案、计划、方案和项目的集合,是针对以下主体制定的:
  • 各省、直辖市;
  • 省辖市、乡镇或直辖市;区镇;
  • 该地区预计将形成一个新城区。

此外,第11/2013/ND-CP号法令第3a条还规定了城市发展规划的制定、评估和批准的要求、内容和顺序。

4. 确定商品房建设项目的投资者

第35/2023/ND-CP号法令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经修改和补充,第99/2015/ND-CP号法令第十八条规定,商品房建设投资者项目 已确定的贸易包括:

  • 根据2020年投资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投资者有资格作为商品房建设项目的投资者,招标、拍卖别墅用地使用权实施商品房建设投资项目或获得投资者批准;
  • 投资者有合法权利使用住宅用地和经国家主管机关许可将土地用途改变为住宅用地的其他类型土地,并与房屋批准同时获得投资政策批准的投资。

5. 地方可自行决定待售地块的分割面积

对第35/2023/ND-CP号法令第四条第四款、第11/2013/ND-CP号法令第四条第七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据此,省人民委员会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界定《划分出地块》的面积。

与现行第11/2013/ND-CP号法令第四条第七款规定相比,新规定将权限下放到当地,在分割地块出售时无需咨询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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