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赦免死刑的规定
申请赦免死刑是2015年刑法典的重要规定之一。目前,根据法律规定赦免死刑的权力属于国家主席依据判决书的有效结果,将被结案人从死刑改为无期徒刑。
在我国,赦免死刑申请的审理工作受到特别重视。于2021年,在越南第十四届国会第十一次会议公报,总书记、国家主席阮富仲的2016年至2020年任期工作总结报告中也仔细说明,赦免死刑申请是涉及人的生命和涉及法律的严格性的问题,所以赦免死刑申请的审议是需非常谨慎的。
对于舆论关注的复杂案件,除审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意见外,国家主席还要求主席办公厅派出工作组来案件发生地方或罪犯者的常住地址进行协调及广泛听取社会舆论和本地各级党委、主管部门、有关组织的意见并向国家主席仔细研究及考虑后作出决定。
2023年08月30日起,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审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国家主席办公厅主任的提议;国家主席武文奖经过多方面审议及考虑后,决定将11名被结案人从死刑改为无期徒刑。
目前,根据2015年《刑法》有关罪名和刑罚的规定,越南可判处死刑的罪名有十八种,其中包括:“背叛国家罪”(第一百零八条);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一百零九条); “间谍罪”(第 一百一十条); “暴乱罪”(第一百一十二条); “以反对人民政府为目的的恐怖主义罪”(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物质设施及技术设施罪”(第一百一十四条); “谋杀罪”(第 一百二十三条); “强奸十六岁以下的人罪”(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假冒药品、预防药品罪”(第一百九十四条); “非法生产毒品罪”(第二百四十八条); “非法运输毒品罪”(第二百五十条); “非法销售毒品罪”(第二百五十一条); “恐怖罪”(第二百九十九条); “贪污财产罪”(第三百五十三条); “受贿罪”(第三百五十四条); “破坏和平,引起侵略战争罪”(第四百二十一条); “反人类罪”(第 四百二十二 条); “战争罪”(第 四百二十三 条)。 “谋杀犯罪”和“毒品犯罪”是被判处死刑最多的犯罪行。
根据2015年刑事诉讼法规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判处死刑的人可以向国家主席提出赦免申请。如果经过批准就可以从死刑改为无期徒刑。如果驳回赦免申请被拒绝就执行死刑。
在2015年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死刑判决生效后,必须立即将案卷送交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并立即将判决书送交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审查以决定是否按监督审或再审程序抗诉后,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案卷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自收到案卷之日起一个月内,最高人民检察院必须将案卷退回最高人民法院;
自收到案卷之日起二个月内,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必须作出是否按监督审或再审程序抗诉的决定;
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结案人可向国家主席提出赦免申请。如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按监督审或再审程序提出抗诉,被结案人不申请赦免的,则应当执行死刑判决。
死刑判决被按照监督审、再审程序对死刑提出抗诉,但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审合议庭、再审合议庭决定未接受抗议并维持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通知被结案人以便他们申请赦免死刑。 被结案人申请赦免执行死刑,国家主席驳回赦免申请后,应执行死刑判决。
根据刑法典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事由时,初审法院院长不得作出执行死刑的决定,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审查将被结案人从死刑改为无期徒刑。因此,被判处死刑的人可以申请减刑,如果国家主席批准就可以减刑。
死刑赦免的决定是国家主席的审权,根据有效的判决将被结案人从死刑改为无期徒刑,体现了国家对犯有特别严重罪行者的人道主义政策。这项政策的目的是给死刑犯有生存、真诚悔罪、改进、教育的机会,让他们可以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改正自己所犯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