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儿童条件的法律规定
收养是指养父母与被收养人之间建立父、母、子关系。 收养儿童经国家主管机构登记后,收养父母即可收养儿童。
收养案例包括:
1. 16岁以下儿童
2.年龄在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 继父或继母收养;
b) 亲生阿姨、叔叔、姨妈或伯伯收养。
3. 一个人只能由一个单身人士或夫妻双方收养。
4. 国家鼓励收养孤儿、弃儿和其他特殊情况的儿童。
(收养法第八条)
收养儿童者必须符合2010年收养法规定的条件,具体如下:
1. 收养儿童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 比收养的孩子大20岁以上;
c)具有保证收养儿童照顾、抚养、教育的健康、经济、住宿条件;
d)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2. 下列人不得收养儿童:
a)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某些权利受到限制;
b) 目前在教育机构或医疗机构担任行政处理决定;
c) 目前正在服刑;
d) 一项故意侵犯他人生命、健康、尊严或荣誉的犯罪记录尚未消除;虐待或折磨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孙子女或为抚养他们做出贡献的人;引诱、胁迫、窝藏未成年人违法的;购买、出售、交换和侵占儿童。
3. 继父收养妻子的继子女,继母收养丈夫的继子女,或者亲生阿姨、叔叔、姨妈或伯伯收养孙子女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b点及第c点的规定。
(2010 年收养法第 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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