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仲裁裁决在越南的承认和执行
随着越南深度融入世界经济的进程,越南企业选择庭外纠纷解决方式的增多,通过商事仲裁解决纠纷的案件也有所增加。
随着越南深度融入世界经济的进程,越南企业选择庭外纠纷解决方式的增多,通过商事仲裁解决纠纷的案件也有所增加。
仲裁解决争议是一种日益流行的商业纠纷解决方法,因为该方法具有速度快、安全、灵活等优点。 据此,商业业务关系中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权约定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争议的仲裁中心、仲裁员、诉讼语言、...
通常,越南的仲裁裁决如果未被宣告无效,将立即生效(终局性)。然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国仲裁裁决想在越南生效必须得到越南有管辖权的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原则上,越南法院仅在以下情况进行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及裁决:
- 外国判决、裁定符合越南签署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
- 基于互惠的基础上;和
- 根据越南法律规定。
越南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和裁决将按照: 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以及 2015 年民事诉讼法典第三十六章和第三十七章的规定。
下面,维益律师事务所向贵客户咨询关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程序
1.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申请
a) 提交申请:
在以下情况,外国仲裁裁决可能需要在越南执行:
+ 被要求执行的人在越南永久居住和工作;
+ 被要求执行的机构或组织在越南设有主要办事处;
+ 被要求执行的财产在提交申请时位于越南。
仲裁裁决被执行方向越南司法部或越南主管法院提出在外国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请求,请求法院在越南承认并执行该仲裁裁决。
提交申请的期限为仲裁员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年。因不可抗力或客观障碍的,三年内不能提出申请,不可抗力或客观障碍的期间未计算在申请期限内。
b) 随附文件和文件(民事诉讼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
- 对于根据 1958 年公约提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1958 年公约规定了所附文件及资料。
- 在没有国际条约或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请求必须附有以下文件及资料:
+ 外国仲裁裁决的原件或经认证的副本;
+ 双方之间仲裁协议的原件或经认证的副本。
如果仲裁裁决和仲裁协议不是用越南语起草的,申请人必须附上这些文件的经过公证、法律认证的翻译件,该翻译件必须由合格的官员或翻译人员进行翻译。外交或领事机构的认证或确认(1958 年公约第四条)。
2. 申请处理: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必须提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e点规定,管辖权的法院为: 必须执行判决的人居住或者工作的法院;必须执行判决的机关或组织的总部;或拥有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相关的资产。
法院收到申请后,将审查和评估案件是否已通过仲裁解决,以及仲裁的决定是否是解决争议全部内容的仲裁裁决。
当申请及其所附文件和证据符合受理条件时,指定解决案件的法官将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处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请求。
3. 审核申请:
经审查后,法院会决定在越南承认并执行或不承认上述外国仲裁裁决。法院自作出上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决定书送达争议双方或其法定代理人、同级司法部、检察院。
除2015年民事诉讼法典第四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外,如果越南法院认为根据越南法律,争议不予承认,则外国仲裁裁决将不予承认。上述裁决在越南的执行违反了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
越南主管法院作出承认和执行具有法律效力的外国仲裁裁决的决定后,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对象应向执行判决局提出执行该裁决的申请并按民事判决执行程序执行。
以上为维益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咨询关于《外国仲裁裁决在越南的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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